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实施意见》指出,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实行严格管控,强化湿地用途管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
浙江省政府的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不包括水稻田)、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建设100个湿地公园或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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