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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8-01-16 07:03:39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欧林

  近日,秀洲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着力提高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遏制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保持全区耕地动态平衡。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谁受益,谁保护”、“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实施意见》明确,区政府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主体单位,对全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进行经济补偿。  

  据悉,此次《实施意见》确定的补偿范围,指的是秀洲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适用于秀洲区直管区域的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含秀洲国家高新区(新城街道、高照街道)、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及国有单位的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另外,《实施意见》明确,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  

  《实施意见》明确补偿的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补偿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为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1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增加30元/亩,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按50%发放。经济薄弱村增加的补偿标准另行确定。  

  《实施意见》还明确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形将全额扣发当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全年发生1起违法面积超过5亩(含),或者2起(含)以上破坏耕地、基本农田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发生村民违法点外建房的;“一户多宅”没有完成扫尾工作或新发生、发现“一户多宅”,没有按时完成整改的;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导致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用地被省、市有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在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及整改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配合、存在抵触情形,导致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及整改不能顺利进行的。 


标签:实施意见;耕地;耕地保护;农田;秀洲区;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农田示范区;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责任编辑: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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