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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刑附民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05-30 09:19:59 来源:湖州日报 记者 许峰 见习记者 邵丹红

  昨天上午,湖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查,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夏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种植白茶雇佣砍工擅自砍伐了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马家村小西坞山上的林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面积3424.3平方米,阔叶林幼树 4372株,立木蓄积14.052立方米。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滥伐行为破坏了当地林业资源,造成生态效益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夏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被告人滥伐行为造成了涵养水源、固碳制氧、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损害生态环境,致使公众利益受损,应当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采取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的方式进行修复。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两被告人共同在安吉县递铺街道马家村小西坞补植树种565株,并当庭发出《补植令》,交付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标签:被告人;滥伐林木;生态效益;环境公益;首例;林木采伐许可证;司法鉴定中心;公众利益;涵养水源;林业资源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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