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8日讯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1978年,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中发文件首次提出“要加强名胜、古迹和风景区的管理”。1979年,国家建委在杭州西湖召开座谈会,首次提出“风景名胜区”概念,1982年,国家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自此,我省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事业与改革开放共同经历了不平凡的四十年。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工作,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趋加快的同时,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保护体系、法规体系、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截至目前,我省共有3处世界遗产(即世界自然遗产中国丹霞—江郎山、世界文化遗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世界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2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据统计,我省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涉及61个县(市、区),总面积逾600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域面积的6%。我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占比、种类、分布密度、均衡度均居全国第一。
40年来,我们努力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之路。
砥砺奋进 迈向新征程
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迈向新征程,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如何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定位好、发展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要切实把握好五方面要求。
紧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如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家设立风景名胜区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在不同发展阶段,风景名胜区都应该符合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认真分析研判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面临的问题,评价景区的服务功能、基础设施和综合品质,针对性地改善、完善和提升。
把“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的指针。党的十九大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并明确了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即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下一阶段风景名胜区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风景名胜区作为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载体,应当通过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实现自然和文化价值的多元利用,实现生态效益、文化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多方共赢,助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促进“质量、效率、动力”三大变革。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风景名胜区工作要适应这一阶段性变化,我们应着眼为百姓提供更优质的游憩空间,时刻用三大变革的要求审视我们的工作,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独特的资源优势,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服务能力的提升,带动景中镇、景中村的人口就业和居民增收,为旅游产业发展和新型产业培育提供更好的空间保障和环境支撑。
注重景区保护利用的“四态融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无论是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还是项目选址设计和建设实施,不能只着眼于功能和形象,必须综合协调好业态、生态、文态、形态这四者的关系。其中,保护好生态是基础是本底,传承好文态是灵魂是精神,培育好业态是核心是动力,展现好形态是载体是平台,只有“四态融合”统筹,才能建设更具活力、更有品质的景区,让风景名胜区展现出独特的“浙山浙水浙乡愁”魅力,真正成为“美丽浙江”“美好生活”的典范。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统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核心要义,必须深入贯彻到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好尊重自然、以人为本、传承历史、绿色低碳、景村融合的要求,注重区域联动、公众参与、共享发展,充分体现风景名胜区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生态性、包容性、公益性、开放性,以“资源保护为本、文化内涵为魂、旅游发展为用、依法管理为要”的工作要求,让资源优势、环境优势更多地惠及百姓和政府。
以风景名胜区为依托,展现山水城乡融合、文化自然益彰、景民产业和美、高质量发展的“浙山浙水浙乡愁”。
科普贴士
世界遗产
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4类。我国于1985年12月加入《世界遗产公约》,至今已拥有世界遗产52项,名列世界第二,有60%分布在风景名胜区之中,其中自然遗产11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4项、文化景观遗产4项、文化遗产13项。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我省风景名胜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旨在提高认识、营造氛围,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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