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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遏制地下水超采

《地下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一审

发布时间:2018-08-17 10:01: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 张铭贤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的规定,删除了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

  “地下水问题已成为制约河北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加强地下水管理和立法保护刻不容缓。”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就《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推动节约用水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取水审批权限全面上收

  河北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也是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严重的省份。由于长期超采地下水,形成了华北平原这一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

  河北省水利厅厅长位铁强在做条例修改说明时介绍道:“条例在修改中进一步严格了地下水取水审批。将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由原来的省市县分级审批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这是落实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从源头上治理地下水超采的有效举措。”

  对这一改革举措,条例修正案的第十二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完善,并就取用地下水用途、不予批准等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共6章50条,此次共修正47条,其中删除了两条,增加了9条,修改了36条。此次大幅度修改条例,位铁强认为,这是立足河北实际,着力解决制约地下水管控不严、计量监测不到位、处罚力度弱等瓶颈问题,从严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重大举措。

  加快现有机井关停进度

  条例修正案在全面上收地下水审批权限同时,就新开凿取水井和关停已有机井做了明确规定,总体原则是严控新增机井,加快关停进度。

  在严控新增机井方面,条例修正案第九条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

  “加强机井管理,加快关停进度是控制地下水开采最急迫、最重要的任务。”位铁强表示,加快现有机井关停进度,条例修正案规定,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中,梁久丰委员建议,关于机井怎么关停,条例修正案里面体现得不太明确,应该适当明确。刘春成委员认为,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完全禁止开凿取水井,应该有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还需要新凿少量高标准水井替代大量现存的低标准水井。朱政学委员则认为,现在许多农村没有地表水,在替代水源没有着落的情况下,关停机井要充分考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保障问题。

  强化节水和涵养等措施

  “严控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必须在农业节水上做文章。”审议中,杨金深委员用了3个“70%”来阐述河北农业节水的必要性,河北农业用水每年高达130亿立方米,占全省总用水量70%以上;农业用水中小麦灌溉用水大约占70%,而这70%当中水的利用率是30%~40%,也就是说大约又有70%左右被浪费掉了。

  实现农业节水,根本出路是调整农业结构。条例修正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采取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种植、非农作物替代等措施,合理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技、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此外,条例修改中,增加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补给涵养地下水能力;加强蓄水工程建设,增加地下水替代水源等节约使用地下水的措施。

  建议加大处罚追责力度

  “加大处罚、追责力度是推进条例实施、惩戒违法的保障措施。”位铁强介绍说,比如修正案草案增设了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检测设备、计量设施的处罚,提高了对违法凿井施工单位、违法凿井取水及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罚款额度,增加了违法成本,提升了追责等级。

  在加大处罚力度上,条例修正案增加了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其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凿井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的,提高了处罚金额,由原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杨智明委员建议,在处以罚款之外,对未取得许可证或在地下水禁采区,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应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严格的惩罚措施保障最严格的地下水管理规定的落实。

标签:地下水;河北省;机井;条例修正案;修正案草案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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