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情况的汇报,对执法检查作出部署。
据汇报,宁波市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日子越来越多。据监测,2018年1月至8月,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86.8%,同比提高2.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7%,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中居第18位。2018年8月,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3.5%,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16微克/立方米,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中历史性进入第6位。然而,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国家的要求、公众的期盼还有差距。
从今天开始,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将在全市范围内联动开展实地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将对照国家法律和省、市条例,重点检查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以来,提出的相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一步掌握宁波市相关法规配套制度建设、法律责任落实、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化解等情况。
会议强调,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认识上要再深化,充分认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问题导向和闭环监督,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担负起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行动上要再聚焦,高质量地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人大的监督要与中央和省的督察相结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聚焦聚力在督察中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着力推动问题解决。纪律上要再从严,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执法检查的联系指导,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各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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