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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万元!天台环保开出近年单笔最高罚单

发布时间:2018-10-25 09:12:04 来源:台州日报 记者 柳祥宝 通讯员 张守峰

  无视环保执法,擅自撕毁封条,天台一铸造材料公司最终为此付出沉重代价。10月16日,天台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4.31万元。这也是近年来天台县环保局开出的单笔最高罚单。

  今年7月,有群众举报,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的一家铸造材料公司向外排放废气,能闻到臭味,可能存在违法偷排的情况。

  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主要从事覆膜砂制造,经营范围为覆膜砂、石英砂、耐火材料制造、销售。

  7月4日,天台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厂房内有一条覆膜砂生产线,车间内存放有一些生产原料和成品,地面上有粉尘,空气中能闻到异味。尽管当时未在生产,但执法人员发现炉灶的煤炭有火星,存在生产的痕迹,而且现场没有看到废气处理设施。

  企业负责人承认,覆膜砂制造项目于2016年12月建成投产后,一直未报批环评文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通过引风机收集至粉尘过滤器后经烟囱排放。环保部门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人员对企业配电箱设备进行了查封。

  7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配电箱的封条被撕毁,配电设备重新启用,车间内两名工人正在作业。

  “企业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针对该公司撕掉配电箱封条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按项目总投资额19.96万元的5%处罚款人民币0.998万元。”天台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说。

  同时,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企业违法时间超过12个月,违法情节严重,但环境敏感性一般,危害后果一般,根据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计算,对企业处罚款53.312万元。

  “两项罚款金额相加,共计54.31万元。这也是近年来我县开出的单笔最高环保罚单。”工作人员说。

标签:天台县;封条;罚款;铸造材料;环保局;罚单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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