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近日,海盐县发出《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根据《通告》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通过全面开展“禁燃”行动,我县将依法全面清理、排查和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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