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海市环保局对杜桥镇一眼镜厂作出高达7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今年以来该局开出的单笔最高罚单。
8月16日,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了解,该企业总投资十多万元,于2017年下半年完成建设,投入生产,主要从事眼镜配件加工,且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检查当日,企业工人正在进行印字、包装等工作,厂内的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抛光机、1台打字机等,但未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生产时的主要污染物有抛光粉尘等。
根据现场勘察、调查笔录等,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即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以及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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