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耕地保护资金补偿机制要求,我市下发了《关于下达2017年杭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市级补偿资金的通知》(杭财建〔2018〕110号),将市级补偿资金10078万元下发到各县(市、区)。这是继2017年发放10148万元后,又一次对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予以资金补贴,极大提高了各县(市、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补贴力度。
据介绍,耕地保护补偿金是由国土部门负责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发放范围为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发放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本次下发的市级资金补助标准为:萧山、余杭、富阳和各县(市),不论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每年市财政统一补助30元/亩;主城六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每年市财政补助285元/亩,其他一般耕地每年市财政补助85元/亩。
结合省级每年对耕地30元/亩的补助和各地配套资金,主城六区一般耕地将达到每年2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每年600元/亩;其他七个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补助资金综合平均后将达到每年100元/亩。
我市补偿资金发放是与土地执法等挂钩的。据初步统计,在不发生违法用地的前提下,远郊地区每个行政村每年可获得的财政补助可达10万—80万元不等。这对以农业为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是一笔可观、稳定的收入,对村级财政形成有力支撑,而且补偿资金使用不仅限于耕地保护,还可用于农村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本次市级补偿资金的发放也是我市2016年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后,连续第二年下发补助资金,突破了财政“省管县”分灶吃饭模式,实现了市级财政对各区县资金补贴。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将进一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心、自觉性,实现从原来的被动保护,变为积极主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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