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据悉,这一条例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据介绍,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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