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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教民向记者介绍说,这部《条例》填补了河北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不仅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也完善了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提高了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河北发展
“绿色建筑”足迹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近年来,河北积极推广发展绿色建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2017年,河北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个月,绿色建筑竣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达到50%以上。河北省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数量和建筑面积均位列全国前十。
但是,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同、部门职责不清、缺乏有效激励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河北各地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不一,急需将绿色建筑纳入法治化发展轨道。
“加强绿色建筑立法有利于促进绿色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教民说。
据了解,《条例》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3条,明确了绿色建筑标准,规定建设具体要求;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明确运营改造要求,补足制度短板;明确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条例》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实现了对建设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刘教民说。
《条例》明确了绿色建筑的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应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条例》同时规定3类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分别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中达到绿色建筑要求的等级标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监理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方式建设,优先选用装配式装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鼓励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采取全装修方式,使用绿色建材,实施一次装修到位。
除了新建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改造也纳入了立法中。《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
在绿色建筑运营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通过评估和统计监测,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提供依据。
在绿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绿色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研发绿色建筑技术可享受税收优惠
推动各地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条例》明确了多项激励措施。
在政策上,《条例》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活动、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等建设方式。
在技术上,《条例》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在税收上,《条例》鼓励研发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在容积上,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在贷款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5%至20%,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同时,《条例》坚持有奖有惩,并就“法律责任”设专章进行明确,提升了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建设单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施工单位,《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针对设计、监理、开发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明确提出要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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