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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控烟令”实施开发区对违反者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9-01-04 06:10:55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谢春晖 通讯员 徐艺珍

浙江在线1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谢春晖 通讯员 徐艺珍)1月1日,新版《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下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禁烟场所、监管部门和处罚力度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再度提升了杭州市的控烟能力。

室内和中小学校、儿童医院等

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新《条例》对禁烟的场所进行了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公共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的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部分限制吸烟场所在过渡期限届满后也要实现禁止吸烟。

“只要是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就属于室内,现在这些地方是绝对不能吸烟的。”开发区控烟办对此作出解释。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会有一个缓冲期,在一定期限内设为限制吸烟场所,烟民可在吸烟区或吸烟室内吸烟,但在2022年亚运会前这些限制吸烟场所也将全面禁烟。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违反者最高可罚20万元

新《条例》将“吸烟”明确定义为:“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这就意味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也将纳入控烟的范围。

对于违反“控烟令”的行为,新《条例》明确了处罚方式。

个人违反“控烟令”,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相比原《条例》中拒不改正可罚款50元,惩罚力度加重了数倍。

而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违规销售烟草和用烟草赞助活动的行为,新《条例》进一步加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将处以严惩。网络销售烟草制品,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卫生监督部门以外,我们还将积极联合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开展控烟宣传和督查。”开发区控烟办表示,对违反新《条例》的行为零容忍。

标签:烟草制品;条例;吸烟;公共场所;监管部门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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