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日前《台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办法》规定,我市城市、镇的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办法》指出,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置设施。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专业服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餐厨垃圾收运专业服务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教育、商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办法》还对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专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规行为、执法措施、处罚等一一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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