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围填海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新增围填海项目监管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提出,海区派出机构要对新增围填海项目用海、岸线占用、生态保护修复等情况进行监管。监管分三阶段进行。
项目施工前,现场监管其海域使用现状、原始岸线特征、毗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施工方案是否落实用海批复有关要求等;施工中,监管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用海情况、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落实情况等;填海完工后,监督海域使用竣工验收是否按要求及时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是否落实等。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由海区派出机构监督地方进行处理。重点对4个方面进行监督,即开发利用情况、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落实情况、违法违规围填海查处情况、围填海工程拆除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如确有必要,可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对生态评估结果进行验证分析,并视情况通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海区派出机构和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对具体用海项目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项目开发利用进度、是否擅自改变用途等。2017年底前批准而尚未完成围填海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参照新增围填海项目的监管内容进行监管。
据悉,该通知的起草,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管力度,有效促进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确保国家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落到实处。
根据《通知》,此次意见征求时间截至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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