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和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明确从今年起,将对海南省各市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
评估和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方面。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办法》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预防、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试点示范、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六个方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个方面。
《办法》要求,2019年至2021年,每年年初对各市县政府上年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21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按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以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进行校核。其中,出现1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根据《办法》,评估和考核主要采取自查评分、部门审查、组织抽查、综合评价等步骤。这项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组成评估和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市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市县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评文件;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要约谈有关市县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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