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设区的市出台的首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地方立法。《办法》建立健全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倡导绿色健康生活生产方式,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为主线,突出美丽乡村建设“三大革命”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明确美丽乡村管理原则、管理职责,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污水、垃圾、厕所治理的标准,建设管护的资金保障,设置美丽乡村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和对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绿色发展的理念和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美丽乡村建设的始终,推行生活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置,在美丽乡村规划区内禁止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或水体,禁止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土壤和大气环境。
《办法》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将徽文化元素和徽州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写入美丽乡村建设风貌和人居环境治理条款,立法保护乡村传统的风貌特色,突出山水徽州、人文徽州的底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办法》固化黄山市乡村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总结休宁县流口镇流口村率先创办垃圾兑换超市,将垃圾变废为宝的经验,推广“生态美超市”内容写入《办法》第二十四条,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等。
《办法》明确美丽乡村维护义务,规定乡村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鼓励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元,参与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治理计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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