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经修订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按照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并重原则,紧盯“河道面积不再减少、河道生态持续改善”目标,突出河道专项规划编制衔接,明晰政府部门河道管理职责,要求建立河道生态补水机制,并新增控制河道基本水面率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水岸同治”的源头管控和系统治理。
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施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提出了“河道基本水面率”这一概念,明确将河道基本水面率作为区块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并规定,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不得缩减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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