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旁听让我们感触很深,倾倒垃圾污染环境都有可能被判刑,更何况我们企业的固体废物。”4月29日,在旁听完新昌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后,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
当天,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等人倾倒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案。新昌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全县30家重点产废企业负责人旁听了本次法院庭审,零距离接受环境违法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据介绍,该案由新昌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18年3月发现并查处,后经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查实。据了解,涉案人员达19人,均被刑事拘留,系一起由多人共同实施的“垃圾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案件,非法倾倒垃圾达7500余吨。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授意被告人张某在新昌县梅渚镇麻家田村蜈蚣田倾倒垃圾。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经被告人邱某、杨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顾某、唐某(另案处理)约定倾倒垃圾并收取场地费。后被告人顾某与唐某伙同他人从杭州部分垃圾中转站、物业服务公司及工地非法收集垃圾,并由相关被告人等人运输、倾倒至蜈蚣田,共计7500余吨。
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非法倾倒的垃圾对下方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周边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价值量为人民币259.13万元。
检察官认为,张某等10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等13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等5被告人及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8被告人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
此案的审理过程,给旁听的产废企业负责人敲响了警钟。新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俞强说,本案的开庭审理,为该院今后审理相关的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也表明新昌县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为今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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