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复绿补植现场(资料图) 张卉 摄
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3人相应刑罚。同时,该院还当庭发出了全省首例“土壤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限期完成对所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让“污染者”变为“修复者”。
污染环境的代价=获刑+罚款+修复环境
据了解,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孙某、顾某各投资25万元合伙开办一有机玻璃水加工厂。为牟取暴利,三被告人明知加工亚克力水产生的残液有毒而合伙开办亚克力水(有机玻璃水)加工厂,未申报环评手续,将加工产生的残液非法倾倒至厂区自行挖掘未作任何处理的土坑内任意渗透排放。2017年6月13日,安吉环保局联合安吉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取现场土坑内水样、泥土样监测,发现该泥土样中含有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三被告人在8个月生产期间,利用渗坑排放至厂区南侧土壤的残液达3余吨。安吉环保局认定,亚克力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釜底残液和残渣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类别及代码HW13265-103-13有机树脂废物类危险废物,其危险特性为T(毒性)。2018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以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
“没想到因为一己私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危害。我们一定修复好受损的土壤,最大程度弥补犯下的过错。”三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对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顾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8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还当庭发出“土壤生态修复令”,限令三被告人于30日内完成对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修复后的风险管控期为修复竣工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年,土壤修复及风险管控标准以环保部门认可的验收结论为准。若未按“土壤生态修复令”要求进行修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创新引入并积极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同时为委托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安吉法院的指导下,今年1月,本案三位被告人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杭州臻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开展应急调查,明确了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种类及大致污染范围;并与臻尚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约为10.63万元。
“通过土壤修复令的形式,将土壤修复纳入被宣告缓刑的污染责任人的缓刑考验内容,同时责令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负起风险管控责任,从司法层面加大了对污染土壤的修复力度。这也是我院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的一次创新举措。”安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何勇强说。
据了解,修复性司法理念是安吉县人民法院在践行“护美绿水青山、彰显公平正义”司法宗旨的基础上引入的创新理念,通过对该理念的实践,积极探索破坏生态环境督促修复机制,促使被告人积极恢复受损的环境资源。
用“美丽司法”保护绿水青山
近年来,以修复性司法理念为核心,安吉县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频出实招,用“美丽司法”保护绿水青山。
2018年1月,早在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之初,安吉县人民法院就通过媒体在线直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发出了浙江省内的第一份环保复绿“补植令”。随后,还协同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司法局出台了《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实施细则》,构建生态修复协作机制。该院还先后研究出台了《关于为建设中国最美县域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创建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样板地的实施方案》等文件,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方位打造“美丽司法”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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