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下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与南湖区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当事人朱某、陈某,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朱某、陈某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当场将2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到财政账户。据悉,这是嘉兴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得到了成功履行。
今年4月,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嘉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处理的磨削废水排放到车间内导流沟渠,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内,后来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朱某、陈某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查处,随后移送司法部门。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该公司所排磨削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公司偷排磨削废水至市政污水管网,对污水的处理造成影响。检察院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了解到,朱某、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意愿。为此,根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职责,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
收到检察院建议后,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邀请有关专家对本案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鉴定评估,根据评估专家出具的意见,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污染环境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4万元,鉴定评估咨询费用为0.6万元,合计为2万元。今年6月21日,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向朱某、陈某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朱某、陈某回复表示愿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协议签订当天,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受邀来到现场,和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一道,共同见证了协议的签订及履行。
“这起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案件,是《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嘉兴市办理的首例案件,是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通力协作的结果,有很大的示范意义。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通力合作,为美丽南湖贡献检察力量。”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民事行政与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沈志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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