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例海洋领域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近日在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
以航道清淤的名义非法采砂,挖砂者和销售者均被起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5月11日,苏某冬连同合伙人李某某、杨某某、苏某兰等人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人民币80余万元,少量海砂因被查处未能销售;时某某明知海砂是非法采矿所得,仍多次收购用于销售,以上人员均涉嫌非法采矿罪。
公诉人围绕5名被告人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人员分工及海砂价值鉴定等方面出示证据并当庭质证。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要求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海砂的非法开采对开采区的海水水质、沉积物环境质量、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海湾生境等均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专家指出,“本案非法采砂严重改变了海湾生境原始海床结构,降低了水源涵养,破坏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评估,采砂引起的附近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床损害、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期间损失、生物资源损失合计折合人民币90.8万元。
鉴于此,4月13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苏某冬、时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起诉至法院,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苏某冬、时某某等5人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回填海砂等方式修复被其违法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当天的公益诉讼举证环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海砂采样方法、海底生物密度计算、参考数据的关联性等专业问题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参与生态修复。案件将择日宣判。
监督除患
检察机关建议,相关部门限期拆除非法小码头,恢复岸线原貌
“追究刑事责任是手段,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才是目的。”出庭的检察官说。该案是连云港境内涉水环境资源案件,依照管辖规定由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环资巡回检察部统一集中管辖,因案发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异地关押,于是巡回检察部与法院将巡回法庭设在了案发地赣榆。
“长达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时某某与‘搏胜166’船能够肆无忌惮地自由交易,得益于时某某的自家修建的小码头。”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立指出,“这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个案,但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和服务发展大局的角度来讲,检察机关还大有可为。”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早在2017年以前,时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灌南县田楼镇新盘村建设非法码头,作为保障自己交易安全的“避风港”。
针对这起案件暴露出来的监管疏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向灌南县港口建设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岸线原貌,加强对码头建设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同时,加大非法码头建设的举报宣传力度,对企图违建者造成威慑,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定期访问居民,争取公众力量共同参与整治。
拔出萝卜带出泥。检察机关多方走访发现,非法小码头在灌南县一些地方并不罕见,个别违法私建的小码头扰乱了正常的港口经营管理秩序和通航安全。
以该起非法采矿案件为契机,在灌南县委县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非法小码头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县拉开帷幕。灌南县人民检察院配合并推动县港口局、县水利局开展灌河小码头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已监督拆除非法码头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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