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山东省第一部海岛生态保护的创制性立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保护长岛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促进长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62条,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工作实际,分别从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根据长岛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当前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规范,注重解决海岛污染防治中特有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长岛地处胶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黄渤海交汇处,区位优势独特,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渤海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具备良好的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海洋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但生态系统相对脆弱。长岛试验区承担着生态保护屏障的特殊作用,必须注重规划牵引,做好系统谋划和规划衔接。《条例》专章规定了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要求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
在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方面,《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的前提下,明确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造成损失的养殖业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对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养殖业户和渔民,应当给予扶持。《条例》还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条例》坚持因地制宜,加强了对长岛特有的生态资源和海岛风貌的保护,对长岛特有的候鸟生存区域、斑海豹、球石和海岸线资源以及海岛特有风貌等均规定了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
“立法保护长岛海洋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海岛型地区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海洋强省和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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