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环保部通报今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环保部负责环境监察的官员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而目前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也仅为50万元而已,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企业屡屡违法。
环保部门对88家污染企业处罚613万余元,平均每家企业只有7万元左右,对这些排污企业而言如同“挠痒痒”,几乎没有什么痛感;对其他企业而言,也没有多少威慑力。但是,相关企业对地下水污染带来的损失却难以估量,不仅威胁到公众的健康,而且治理的成本很高。日本早在上世纪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后就认为:治理被污染的地下水需要耗资800万亿美元。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长期粗放式发展、监管不到位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如今的地下水污染状况更加不容乐观,治理地下水污染所耗费的资金也可能更多。据报道,118个城市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环保部数据也显示,90%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遭受有机和无机有毒有害污染物污染。地下水污染如此严重,而目前的处罚则是轻飘飘的。
之所以轻罚排污企业,首先在于现行法律太“软”。尽管我们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太小,最高限额只有50万元,而且没有纳入刑罚。虽然1997年新刑法在分则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了水污染,但据说水污染刑事制裁却是在空转水污染频发,但真正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似乎不见。法律是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有效武器,如果法律不“硬”,排污企业就会肆无忌惮。
其次,即便现行法规,有关部门在掌握处罚尺度上明显过松。众所周知,地方环保部门为了所谓的地方发展大局,往往看地方主政者的脸色,不敢重罚污染企业,甚至还保护污染企业。最能说明处罚力度的例子是,连排污企业的名称往往都不愿公布。
简而言之,要想治理地下水污染,不能是“挠痒痒”式处罚,而应该是“刑上企业负责人”、“刑上官员”。笔者注意到,有人建议单独设立“水环境污染罪”,这值得立法部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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