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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粮仓”不允非法捕捞
2014-07-14 14:05:30 来源: 浙江在线-环保新闻网 作者: 赖臣 黄烨

  浙江在线7月14日讯(通讯员 赖臣 黄烨) 2014年7月11日上午,象山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徐某(化名)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从他人处购得1艘无渔船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即“三无渔船”),后被告人徐某多次驾驶该艘船舶至外海197海区、1897海区进行捕捞作业。

  2013年9月30日至10月8日,被告人徐某驾驶该艘渔船至舟山海区1891海区附近,使用实际网目尺寸为18mm的“900眼密网”进行非法捕捞,该网具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属于国家禁用的网具。期间,徐某共非法捕捞各种鱼类、螃蟹等水产品约3 600公斤。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象山是渔业大县,但近年来渔业资源不断锐减,一些海区甚至面临“无鱼”可捕的尴尬境地。据悉,“三无渔船”以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造成资源减少的“罪魁祸首”,加大渔业资源的保护,有效遏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于“蓝色粮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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