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交通肇事获刑六个月 出狱后状告生产厂家
浙江在线9月11日讯(通讯员 赖臣 何滨) 日前,象山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是一名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而被告则是该肇事车辆——某品牌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台州某电动车生产有限公司。
原告周某系江西籍来象务工者,2013年8月16日,周某驾驶被告生产的电动车沿311省道行至象山墙头镇公路路段,因逆向行驶与对向袁某驾驶的电驱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原告周某驾驶的该电动车严重超标,经司法鉴定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原告周某被认定为无证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经赔偿被害人袁某家属11.8万元并取得谅解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6个月。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在速度和重量上均严重不符国家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之规定,却仍然以电动车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造成其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以及重大经济损失。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该生产厂家赔偿其经济损失168977元及惩罚性赔偿168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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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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