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2月20日讯 昨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为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民治水、长效治水提供立法保障。
根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水工作责任主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治水工作情况;治水工作将实施“河长制”,落实治水责任人,强化督促检查;同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在工作保障方面,规定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有关工作纳入治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有关治水项目的具体安排、投资总额及完成时限等;通过整合财政资金、吸引民间投资和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措施,保障治水资金,保障治水基础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加大对治水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持,及时总结和推广成熟易行、经济实用的治水技术和方法,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污水和垃圾处理、河道清淤保洁以及污泥处置。此外,还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建立治水信息实时共享平台,为治水提供地理空间数据服务。
对影响和损害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治水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形,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政府规章还对流域协调、激励惩戒、社会参与、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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