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将正式实施。为全面做好环保法执行工作,公安部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针对该法第六十三条中对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作出的明确规定,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新《环保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格”,一是会让违法者被罚到“心疼”,违法排污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是拘留主管及责任人,生产经营者有存在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这样的《环保法》,加大了违法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的确够狠够严格。但即便如此,新《环保法》是不是能起到效果,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和落实。
现实中,许多企业之所以能够违法排污,不是行政执法部门不知情,也不是相关法律不够严格,而是执法者太柔情。有的排污企业,白天关门休息,夜晚生产排污;有人举报停产,没有人举报生产;有时排污,有时不排污……这些情况,不是遮人耳目,而是顾及政府和执法者的面子。政府执法“于心不忍”,甚至与违法排污企业同流合污,再严格的《环保法》也难以起到人们期待的效果。
对于企业违法排污,有严格的法律是一个方面,却不是唯一的方面。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有真正的震慑力,需要地方政府转变观念,顾全大局,把环境问题上升到一个执政高度,把环保与利益的位置放正,别再因为财政收入而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当然,各地群众应当利用好举报权,新闻媒体应当利用好监督权,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和环保执法者的舆论监督,让环保意识渗透到每一个人、每一个政府工作者的脑海,让所有违法排污的企业或责任人都受到应有的处罚。让所有违法排污的企业或责任人都感到震惊和害怕,违法排污才会日渐减少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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