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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近海污染严重海洋生态保护刻不容缓
2015-01-25 08:46:49 来源: 舟山日报 作者:

  从到达会场的第一天起,刘祖毅就为大会发言做着准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他发言的主题。在他看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几年,浙江海洋经济保持了两位数的年均增长。今年全省海洋生产总产值预计将达70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6%。但在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下降,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近几年的浙江环境公报,所监测5万多平方公里近海海域水体均处于中度富营养化状态。几个沿海城市海域海水水质状况不容乐观。

  刘祖毅认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首先就是要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鉴于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涉及环保、海监、海事、渔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应建立一个权威协调管理委员会,落实海洋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海洋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共建共管。“还应根据地方实际,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如海岛保护、海岸利用、区域用海、海洋环境检测点设立、近海污染物排放标准、陆上污染源治理和防治等。 ”

  近岸海域污染治理的矛盾之处在于,受污染的是海洋,最需要治理的环节却在陆上。在海洋环境污染物中陆域污染源占90%,要从根本上解决海洋污染问题,就必须坚持海陆联动,实行海域污染陆域治理。

  刘祖毅用到了“近海海域环境容量”这一概念。他告诉记者,所谓“海域环境容量”是在充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和不造成污染损害的前提下,某一特定海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质的最大负荷量。据此,地方政府便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入海排污口和沿海排污企业,逐步实现入海排污总量的控制。

  落实了海洋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了排污总量,最后一步便是尽快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赔偿机制。刘祖毅的想法是建立“损害环境者赔偿,保护环境者补偿”的政策性赔偿、补偿机制。“要推行环境受益地区向环境输出地区付费、环境资源消耗多的群体向环境资源消耗少的群体付费,污染户向受损害户付费的新政,改变过去实行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处罚方式。 ”

编辑: 胡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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