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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管理单位以及禁止新建的餐饮场所范围
浙江发布: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03-13 10:32:13 来源: 原创 作者: 仲瑶卿 邵甜

  浙江环保新闻网3月13日讯(记者 仲瑶卿 通讯员 邵甜)为实现全省环境空气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7%这一目标,近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下发了《浙江省餐饮油烟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环保厅负责统一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禁止新建的场所范围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明确了由省环保厅负责浙江省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需起到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对于各县(市、区),则由所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将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在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餐饮服务用房除外)、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业住宅楼,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场所,将禁止新建会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并需匹配油烟污染防治设施

  据了解,在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设计专用的烟道。

  并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所涉及匹配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此外,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等方式,以及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敏感区域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在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中,明确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相应的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并鼓励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包括医疗卫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地)大、中型餐饮用户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同时,记者了解到,在日前下发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中,要求在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需全面完成有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油烟治理,以及建立起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

编辑: 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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