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保新闻网3月18日讯(记者 仲瑶卿)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近日,我省发布了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征求意见稿,稿件中明确了“黑名单”企业的评定方式和惩罚措施。
构成环境违法将实行“一票否决”
并定时向社会公布企业“黑名单”
环保部门将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定,一旦发现该企业存在《办法》中第十五条所涉及的“一票否决”行为,经集体审议后将会被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据了解,该《办法》第十五条中的“一票否决”行为包括企业因环境违法构成犯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批先建、相关环保措施验收未通过但主体已投入使用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等14项内容。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会在2015年的第二季度开始以后,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多渠道告知于公众,并实行动态更新。
对“黑名单”企业的管理期为3年
期间将加大加强该企业的执法监察
据悉,环保厅将把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通报给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分行、省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同时,被将对被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进行为期三年的管理,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在公布期间,相关环保部门将对“黑名单”中的企业依据《办法》中所列第三十五条进行相应的惩戒。
其中包括加大执法监察的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10项内容。
“黑名单”企业可主动申请信用修复
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的不予修复
据了解,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存在主动改善环境并实施有效整改行为者,可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环保部门将在该企业提交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会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但对于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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