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租用他人公司场地和设备经营食品加工作坊。近日,余姚一家地下食品加工作坊被市场监管局处以涉案金额5倍的行政处罚,罚款总额近14万元。
春节前夕,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分局在位于该镇楝树下村的余姚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给他人的场地正在进行肉制品加工,旁边堆放着原材料及产品包装标识,包装上标有生产商“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号“QS330104010271”等字样。当检查人员要求租用者任某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时,任某却无法提供。
经查,任某租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及香肠生产设备,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即开始于2014年12月10日从事熏煮香肠的生产加工。而且,更加离谱的是,任某并未获取“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即擅自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杭州美汇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该公司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号“QS330104010271”。至查获时,任某使用从杭州、河北保定等地购入的原辅料共生产“珍味肉肠”成品2217公斤、“台湾香肠”732公斤。所幸以上肉制品还未及销售,均被当场依法查扣。除此之外,检查人员还现场查扣了肠衣1箱(3000米)和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1525kg及包装袋1470只、纸箱62只等物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上述违法生产经营的各种肉制品及肠衣、包装袋、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同时还处以罚款13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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