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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丹西一家汽车4S店因欺诈消费被罚了两万元
2015-04-07 09:30:42 来源: 东南商报 作者: 张淑蓉 周燕娜

  从宁波坐车前往象山丹西,在一家4S店欢欢喜喜买了一辆皮卡车,结果却是一辆二手货。家住宁波的小施就碰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不过,幸好有市场监管部门撑腰,不但对不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而且还支持小施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涉案的4S店已因欺诈消费被罚了两万元,同时经二审法庭调解,同意小施退车,并赔偿他30万元。

  试车发现猫腻

  去年,宁波的消费者小施看中一款皮卡车,发现该款皮卡车在象山的售价比较低。“同款车在象山的报价要比宁波低3000元,所以我当天就赶到象山看车。”

  在象山丹西街道一家汽车4S店,小施看中了展厅内的一款皮卡车,最后,小施以接近8万元的价格全款提走了该店展厅外停车场上的同一款皮卡车。

  “当时上牌的时候,我注意到该车车辆合格证上盖了两个红章,但当时并没有多想。”小施说,上牌后他加了200块钱的汽油,开了288公里后汽油全部用完。小施发现汽车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是288公里,但总里程表却显示为502公里。

  “为什么总里程表数要比分里程表数多200多公里呢?会不会是4S店把别人用过的车又当新车卖给我了呢?”小施开通手机录音功能后拨通了该4S店销售员的电话。该销售员的答复是:多出来的200多公里是因为车辆调拨导致的,这辆车绝对是第一次销售。

  后来小施的朋友提醒说,车辆合格证上有两个红章,说明该车曾办理过一次临时牌照。小施将信将疑地展开了调查,结果该皮卡车已是第二次出售。该车前买主是象山某企业,开了200多公里后,以变速箱有问题为由向该店换了一辆同款车,并办理了保险变更手续。

  退换遭拒走上维权路

  意识到被骗后,小施第二次拨通了4S店的电话进行质问,并明确提出了要求退换车的要求。4S店的答复是:“该车不退不换。”

  小施气愤地向象山县消保委进行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如果小施所说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完全有理由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

  但是,小施的皮卡车车价接近8万元,按“退一赔三”原则,4S店不但要退车退款,而且还要赔偿小施近24万元,调解成功率几乎等同于零。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小施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将情况通报给了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请求启动“诉转案”执法程序。

  4S店面临巨额赔偿

  象山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办案人员从该案外围入手进行调查,找到该皮卡车的前买主和保险公司,核实了该车曾被购买、退车及更换保险的相关情况,并向车管所提取了该皮卡车临时牌照登记证。

  掌握了以上关键证据之后,办案人员又结合小施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对该4S店展开调查,面对铁证,该4S店不得不承认隐瞒真相向小施“二次销售”皮卡车的事实。

  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已对这家4S店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另从法院获悉,该案一审结果4S店败诉,然后4S店上诉,二审法庭调解时达成协议:小施把车退回,4S店补偿小施30万元,双方现均已同意。

  -维权小贴士

  此案中一个焦点很值得深思:即4S店在小施购车时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就要提供已经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在4S店无法提供这方面证据,相反小施却能提供录音证据证明4S店未告知事实且还有隐瞒嫌疑,这也是该案最终向有利于小施方向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保存好相关证据很重要。

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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