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保新闻网4月23日讯(记者 孙璐 通讯员 裴斐)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于今年起实施,其中,“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被视作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执法利器。
今年3月23日,杭州环境监察支队与桐庐环保局联合查处过程中,发现浙江凯胜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且外排废水量很大,而且有一股明显的腥味。凭借过往执法经验,执法人员随即现场对其外排废水取样送检。经查,该厂主要从事动物肠衣、肝素钠生产,是当地重要农产品加工企业,其生产生活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的桐庐富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4月1日,根据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确定该厂外排废水氨氮、总磷浓度超标(氨氮191mg/L、总磷27.5mg/L,依照《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表1规定的标准:氨氮35mg/L、总磷8mg/L),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明确告知如仍继续违法排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对其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再次对废水取样送检,经监测,其氨氮、总磷浓度虽有一定下降(氨氮138mg/L、总磷12.5mg/L),但仍超过了环保标准。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其超标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根据“按日计罚”相关法规要求,自责令改正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4月2日)起至再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4月9日)止累计计算罚金,一共8天,以该企业首次违法处罚3.7万元计算,实际累计8天违法排放,应按日连续处罚其29.6万元,与原处罚金额合并后共计33.3万元。
4月22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企业3月23日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复查发现的继续超标排污行为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停止告知书,并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三个月的限产整改。
据记者了解,接下来环保部门将继续加强监管,如其限制生产后仍超标排放,将依法采取停产整顿乃至报请政府关停等措施。
新闻延伸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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