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14日讯 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如何设置才合理?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该不该罚50元?……
昨天下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16名市民代表各抒己见,对《草案修改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立法背景
通过地方立法推动
生活垃圾“三化四分”
据杭州市人大相关部门介绍,杭州市于2012年制定出台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与处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目前实际管理情况看,仍然存在缺少整体规划、分类普及进展缓慢、制约手段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尤其是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呈现上升趋势。
2013年度,杭州市垃圾处理总量达到308万吨,较上年增长9.9%,日均量约8500吨,高峰期达9700吨。
今年3月份以来,杭州市区日均量已达1万吨左右,杭州唯一的垃圾处理战略性保障资源天子岭填埋场日均填埋超过5000吨,远超2671吨/天的设计处理能力,超垃圾量、超警戒水位、超承载能力的“三超”现象严重,城市出口不堪重负,“邻避主义”凸现。
破解垃圾分类难题,重在“环节上匹配、方法上协同、管理上统一、空间上保障、政策上配套”。基于末端处理能力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明显提升的现状,通过地方立法来推动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利用、分类处置),严格规范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从源头控制垃圾产生,迫在眉睫。
市民代表孙巧玲:
我先通过身边的例子,说说该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可能遇到的难题。
在拱墅区永庆路西端有一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就设在定海园北门口,每天那里放着130个垃圾桶,每天都会有垃圾清运车频繁进出。
但永庆路宽7米,东西走向,两侧人行道就占了各2米。小区有3000多住户,还有一所小学和两所幼儿园,每次清运车进小区时,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小区道路就会堵得水泄不通。
不少居民认为,在这里设集置点是不符合垃圾处理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条件的,因为它设在了道路上,在小区门口设置这个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也不符合道路安全法。
小区门口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我觉得这个“城市道路”应该定义一下,小区间的道路是不是属于“城市道路”?如果是的话要明确。还有“城市道路两侧”最好也要明确一下,比如指的是道路以外的人行道或者商铺门口,不能在机动车道路上,否者就会影响车辆通行。
市民代表陶敏强:
孙女士反映的生活垃圾清运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
生活垃圾集置点是生活垃圾清运的重要基础设施,即使在杭州实施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区域,集置点也是很有必要的。
因此,建议在《条例》中予以统一规范,标准化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容器集置点,确保垃圾桶规范集置,并建设城市应急公共停车泊位,保障直运车安全进出清运垃圾。
各抒己见
小区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设置能否更合理
市民代表韩利忠:
对个人、企业产生多少垃圾,谁来监督记录?付多少钱直接取决于垃圾有多少,这对减少生活垃圾有一定促进作用,建议收费可以按照电费、水费那样,实行阶梯收费。
同时,对不缴纳或者拖延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用的,建议可以采用类似房租缴纳押金的办法,对每个企业上一年度的垃圾生产多少进行一定评估,从而决定预交金额。
而拒绝缴纳费用是一种无信用的行为,也是一种不负责的体现,是否可以跟其他部门合作,比如拉入信用黑名单,直到缴纳费用之后,才有机会解禁。
《草案》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能否实行“阶梯收费”
《草案》规定:
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草案》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乱扔垃圾者该不该罚50元
市民代表孙毅:
我个人觉得,现阶段对居民作出硬性要求,不太符合目前实际,也可能导致公众视线一下子聚焦到针对个人的罚款上,执法成本太高,有可能事与愿违。
我建议在《草案》修改时作适当预留,比如,等今后条件成熟时,再对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这既引导了公众积极参与,又不至于转移视线,激化矛盾。
事实上,短期内也没有执行该规定的现实基础。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建议做适当修改。
但是,对企业、商业园区(楼宇)、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主体,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在日产日清的基础上,作适当制度安排,比如,不符合清运要求的,应当拒绝清运。清运企业不得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厂,以促进企业增强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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