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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是目的:“按日计罚”不能一罚了之
2015-06-04 09:08:14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刘昌海

  超排污染物,陕西咸阳一家企业被处以20万元罚款,可企业拒不整改和缴纳罚款,79天后这笔罚款飙升至1580万元。今年2月,30天整改期限结束后复查时,该企业仍没有停产整治,大气污染物继续超排,也没有缴纳罚款。环保部门对该企业启动了“按日计罚”程序,并再次要求停产整治。3月底,环保部门第三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所有违法行为依然如故,甚至还发现了新的水污染问题。环保部门重新给该企业算了账,从1月8日到3月27日整整79天,原先20万元罚款变成了1580万元。

  20万元罚款拖了79天,变成了1580万元,这样的惩罚力度够大。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环保部门首次作出停产整治的决定后,这家企业仍继续生产了79天,人们的生活环境因此被继续污染了79天。

  毫无疑问,对污染企业进行罚款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不再违法排污。如果违法排污总是不能杜绝,罚再多的钱恐怕也没有意义。一个企业在被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并被开出罚单之后,仍能一个月、两个月地接着继续超排,其违法的胆量着实令人震惊。

  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按日计罚”的规定,确实有较大的威慑力。但具体到企业可能存在两个极端:一是对某些大企业来讲,每日处罚金额可能远小于治污需要的费用,更小于违法生产赚得的利润,缴纳“按日计罚”那点钱其实划算得很;二是对某些小企业来讲,最终的罚款额可能超出其承受能力,甚至“资不抵罚款”。这两种情况,都有违“按日计罚”规定的初衷。

  落实新的环保规定,有关部门不能再用老思维去执新法。“按日计罚”还应辅之以连续检查、经常督促,这样才会事半功倍。减小对违规企业的检查间隔,增加检查的频率,及时发现它们有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既不会让财大气粗的污染大户以“罚款抵污染”,又不会让那些把规定不当回事的糊涂企业面对罚单大吃一惊。

  虽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30日内”并不是非得等到30天后再去检查,不合格了再宽限30天。尤其对应该“停产整治”的企业,第二天就去复查也并无不可。

  就算是实行了“按日计罚”,我们也希望收到的罚款越少越好,因为那说明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越来越少。如果总是出现“天价”累计罚单这样的事情,只能说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速度太慢、措施不力,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还比较严重。

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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