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我市近日出台了新环保法配套办法实施规程(试行),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行政拘留措施及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这意味着,新环保法在我市执行时更有可操作性。
根据实施规程,今后相关企业若有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将对其采取按日计罚的方式。
“按日计罚,罚款金额上不封顶,作为一种新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改变以往企业因违法成本低而肆意违法的状况,促使违法者进行违法成本和收益的考量,进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康乐说。
适用查封扣押的,有以下几种情形: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查封(扣押)决定做出后30天内,执法人员将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进行后督察,检查其封存情况。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保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康乐表示,为重拳整治超标排污,以后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均将面临限产停产的处罚。
昨天,记者翻阅了这份文件,看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实施行政拘留也更顺畅了。譬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这样做的目的,能够改变以往环保执法实践中对于环境违法处罚偏‘软’的尴尬局面,将处罚对象直接指向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的‘双罚制’。”康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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