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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如何走生态循环之路
详细解读《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2015-07-03 08:04:35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祝梅

  浙江日报7月3日讯 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近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办法》实施后,我省的畜禽养殖在生产布局时有哪些新规定?在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方面,《办法》又对养殖户和相关部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任锦芳。

  明确谁污染谁治理

  记者:《办法》在此时出台实施,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任锦芳:今年是我省“五水共治”的巩固年,也是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决战年和决胜年,已有的一些成果需要稳定、巩固,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则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一些地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不够协调;畜禽养殖规模与治理能力不够匹配,部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

  在总结前些年两个“811”全省环境污染整治和保护行动中有关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之有效措施和做法的基础上,《办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作了更加系统、具体的规定,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经验上升到法制层面、提供法制保障,从而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深化畜牧业转型升级,可以说是适逢其时。

  记者:《办法》实施,将给今后全省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带来哪些新面貌?

  任锦芳:《办法》将从三方面对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进行引领。首先,《办法》确立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从法制的高度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制度;对各地政府来说,《办法》明确了畜禽养殖污染也是可防可治的,既不能以拆代改、一关了之,也不能以减量代替提升,必须科学理解畜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对主管部门来说,《办法》也让相关部门的监管更加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散户纳入污染防治

  记者:养殖户被纳入《办法》中进行规范,是不是从未有过?对象的调整有何必要性,是否有具体标准?

  任锦芳:是的,《办法》首次明确调整对象不限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还包括经营性的畜禽养殖户。先前实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主要针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缺乏有效监管。2014年,我省51.84万个养殖场(户)中,生猪出栏量在1至49头的就有47.93万个,占到总数的92.5%。这些“散户”点多、面广、量大,在“五水共治”推进过程中也是一个突出问题,这次将养殖户纳入规范管理,体现“抓大不放小”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认定标准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养殖户则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考虑到各地畜禽养殖的差异性,明确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记者:《办法》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任锦芳:《办法》提高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施性。比如,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方面,《办法》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也明确了具体管理要求。目前,我省11个市和有畜牧业的县(市、区)均已完成畜牧业区域布局优化方案和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有85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禁限养区调整。

  农牧结合生态消纳

  记者: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任锦芳:综合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我省畜牧业在这方面的探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办法》中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消纳途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也可以通过与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签订消纳协议进行异地消纳利用。

  同时,《办法》明确了还田利用环保、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具体要求。在综合利用配套设施的建设方面,特别强调不仅要完善这些设施设备,还要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记者:看来,养殖必须走一条生态循环之路。目前,我省有没有较成熟的模式?

  任锦芳:我省是全国唯一的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省农业厅专门制定了《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8%。同时,我们还在全省建立了13个农牧结合生态消纳试点,希望加快探索出更多、更好的农牧结合、生态消纳典型模式。

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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