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市环保局依托智慧环保平台,持续开展“亮剑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今日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布一批今年上半年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据统计,上半年,我市共开展智慧环保亮剑执法行动36次,累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72起,罚款824万元,实施按日计罚2件,实施查封、扣押10件,实施限产、停产1件,移送公安12件,行政或刑事拘留16人。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这些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就是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从案件查处到问题整改进行全过程监督,最大限度放大环境监管执法效果,震慑环境违法企业。
1.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9日下午15时,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组记者向衢江环保分局投诉,反映位于衢江区峡川镇工业功能区的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偷排工业废水。经衢江环保分局调查核实,企业处于生产状态,通过黑色橡胶管把沥青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的处理水及冷却水通过提升泵与公司西南面厂房内消防栓连通,利用消防栓偷排废水,经对偷排废水采样检测,COD:69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处理情况:衢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6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衢江公安分局,衢江公安分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7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2.浙江中堂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及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6日,衢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35万件防盗门、35万件木门和2.53万套文教用品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三同时”验收,并于2014年5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企业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一条与原环评审批工艺不符的传统磷化生产线,磷化车间工人利用潜水泵连接橡胶软管将磷化液沉淀池中未经处理的磷化液通过雨水井排入外环境,造成厂外排渠大面积污染,逃避监管。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衢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立即拆除暗管及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责令当事人:一是停产整治,立即拆除暗管;二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停止排污;三是停止年产35万件防盗门、35万件木门和2.53万套文教用品项目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四是停止金属表面处理传统磷化生产线的使用和生产,并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污染物排放的一体式表面处理生产线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两个月;对私设的潜水泵实施扣押,扣押期限为两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1条第2款、第四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移送衢江公安分局。
3.衢州巨能电源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柯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恢复铅酸蓄电池组装项目的生产。经过核实该公司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又擅自生产,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为COD:197㎎/L、PH:12.7,均超过了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叶宝法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废弃电子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2日,柯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柯城区万田乡山后徐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后徐农场内有非法废旧电池拆解点,场地内有未拆解的废旧电池5吨多,仓库内存放拆解的成品共有20多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叶宝法在未依法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拆解废旧电池,现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处理情况:柯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现场生产设施采取了查封措施。市环保局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非法拆解点立案查处。
5.浙江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5日上午,省、市、县三级环保执法人员对浙江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厂区雨水收集池未采取硬化、无防渗防漏措施,监测站人员在现场采集水样四瓶,经龙游县环境监测站监测,PH、COD、氨氮、总磷四项指标浓度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处理情况:龙游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6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目前,该公司已实施停产,对水池内剩水全部打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水池用泥土回填、恢复原状的措施以消除污染,现场整改已经到位。
6.浙江龙游金禾宝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和固体废物管理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浙江龙游金禾宝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增加了环评中禁止的发酵工序。鸡粪未按要求存在露天堆放、晾晒,雨水冲刷露天堆放鸡粪产生少量废水排入农灌渠,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龙游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目前,该公司按要求停止生产,并对现场立即进行整改,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
7.王勇塑料粒子加工厂违反环保“三同时”和环评制度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上午,江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双塔街道塔东村何家石山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家企业从事废塑料加工。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加工厂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建成塑料粒子加工厂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该厂负责人为王勇。
处理情况:江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责令该加工点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目前,该加工厂已关停废塑料加工工序。
8.严四根、姜金敏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江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严四根、姜金敏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从事金属酸洗钝化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对污水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部分废水直接外排。经对外排废水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六价铬及总铬含量均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处理情况:江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该案件已由公安部门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进入起诉阶段。
9.浙江常山山友塑料有限公司发生事故后未采取应急措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上午,常山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浙江常山山友塑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开工生产。现场发现该公司有部分废水渗漏外排。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公司废水沉淀池因检修不到位以及污水管道老化,从而导致部分废水泄漏,外排至厂区外公路旁的雨水渠,最终流入龙绕溪,并有部分废水渗漏至附近厂区的空地上,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常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2项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015年1月20日,常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核查,确认各渗漏点已修补完成,裂缝处不再有废水渗漏。
10.常山县塑料粒子加工厂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常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厂执法检查时,该厂正在开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将大量的生产废料堆放在常山港流经该厂附近河道的岸边,对周边的环境,特别是水环境造成了污染。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8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情况:常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7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11.浙江胡涂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中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开化县工业园区雨水口发现外排废水呈碱性,在排查到该公司后门窨井时,发现该公司有一股废水正在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现场采集水样,经开化县环境监测站检测,pH和氨氮两项污染物指标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排放标准。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案件管辖权限将该案移送开化县环保局查处。
处理情况:开化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8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
12.开化长河炭业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经开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相关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1996)一级标准。经查,该公司污水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与设计方案中操作规程有较大出入,污水处理不到位导致废水超标排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开化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同时,开化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环保安全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13.李永感、廖家芳非法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转运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从事非法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活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柯山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柯城区320国道加油站旁、孙姜大桥附近查获李永感、廖家芳非法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李永感、廖家芳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到衢州非法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非法转运的废旧铅酸蓄电池重量约28960公斤,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6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非法收集的废旧铅酸蓄电池交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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