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建成区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完成能源改造
2015-07-30 15:18:04
来源:
乐清日报
作者:
陈耀龙
近期,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经乐清市第十五届第三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乐清市区建成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总面积达25.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城西大道(规划路)—城西路—西象山—西山山脚线—蜈蚣桥—东象山(含东塔公园)—环城东路延伸段(含教育园区)—宁康东路—千帆西路—北界路—胜利塘—纬一路—盐盆山山脚线—万柳线—宁康西路—伯乐西路—城西大道(规划路)。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根据《乐清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乐政函〔2013〕88号),上述区域内不得燃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主要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如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我市禁燃区内至2015年底前要基本淘汰燃煤锅炉和炉窑,现位于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年内必须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将燃煤设施拆除后改为燃用天然气或电能等清洁能源的设施,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编辑:
陈眉羽(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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