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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海盐实施环境违法案件月度通报制度
2015-08-11 09:04:03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周伟达 陈雪芳 李晓雯

  今年5月21日,海盐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沈荡镇横泾村的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回用池中部分生产废水外溢,并通过厂区内沟渠排放至南侧河道。排放的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PH值为12.76,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3.76个单位。

  据悉,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环境监察大队最终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为处罚依据,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非法排污口,并处罚款9万元,环保部门于7月初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昨天上午,记者从海盐县环保局了解到,包括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内的26家环境违法企业都出现在了近日由县环保局汇编的《海盐县环境违法月度通报》第一期信息上。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海盐县环保局自今年7月起就每月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向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及县有关领导进行通报,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环境违法案件通报的内容包括案由、涉事企业或个人、具体的处罚内容以及违法单位所在的镇(街道)。在7月份通报的案件中涉及了餐具消毒、紧固件、码头、钢材等多个行业,通报的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废、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等。

  “环境违法案件月度通报制度,是县环保局对于环境保护监管制度的一次创新。通过对近期典型案件和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相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处罚措施,能起到有效的警示威慑作用,以进一步规范督促企业行为。”县环保局局长郑彪表示,环境执法主要由环保部门执行,但是企业所在的当地镇(街道)应该对企业尽好属地管理的职责,环境违法案件通报有助于信息畅通,引导各方齐力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其整改。

  在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的大背景下,海盐县环保局先后通过出台环境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召开环保司法联动协作机制联席会议、设立海盐县人民检察院驻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联络室、开展一线执法人员环境行政执法专题讲座、受理行政复议应讼和组织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邀请人大法工委专家参加环境行政执法及环境行政案件集体审议等方式,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县环保局共对86件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84件。涉及处罚金额363.92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5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4人,14人被刑事拘留,其中7人取保候审。移送涉及行政拘留案件2件,其中1件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4人被处以7至10日行政拘留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5件。

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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