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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配套法规实施 公众行监督权更有效
2015-09-16 09:11:51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周伟达 陈雪芳

  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赋予了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强化了环境执法的力度,同时还单独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新《环保法》配套法规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进一步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办法》主要分为哪些内容?其中又有哪些亮点?将带来怎样的现实作用?目前海盐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情况如何?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海盐县环保局有关工作人员。

  据介绍,该《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分为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等方面。“公众可以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自身对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海盐县法规科有关负责人说。

  而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这意味着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途径更加多元、科学与规范。

  为了保障公众对于环保事务的监督权,《办法》支持公众以信函、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如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不仅如此,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同时要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个人还要依法给予奖励。

  此外,《办法》还鼓励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科学知识的宣教工作,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还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保活动。

  记者了解,海盐县环保局今年1月向社会发布了《2014年海盐县环境状况白皮书》,公众可以清楚地从白皮书上获知过去一年海盐县的空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近年来,县环保部门还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市民检查团进入企业突击检查,组织环保宣讲团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公开举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听证会,微博、微信公开发布环保工作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呈现海盐环保实况,保障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权利。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规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类行为,让公众能够更科学、有效地行使环境知情权与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壮大了基层环保力量,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有助于达到环保‘社会共治’的效果。”海盐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编辑: 陆熙鹏(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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