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2月5日讯 12月4日在杭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5月施行,通过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其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推广绿色建筑,分三等级
我省建筑总量大,每年新增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已占全社会总耗能量的40%左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65%,建造成本只增加1%左右,还能改善建筑的健康性和舒适性。
省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从绿色建筑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可以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根据条例,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等3个等级,具体标准要求由相关部门制定。
具体来说,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超过能耗限额,限期整改
对于绿色建筑的运营,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根据条例,省有关部门将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县级以上政府的能源监察机构,还将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条例鼓励社会各界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确定。
建设购买运营,政策扶持
推广绿色建筑利国利民。记者看到,条例在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等方面均有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居民购买绿色建筑贷款也有比较大的优惠。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此外,条例还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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