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吴兴区公安分局警公办处获悉, 2016年春节期间, 2月6日(农历十二月廿八)零时至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八) 24时以及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零时至24时,共计11天,市民可在限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时间外,其余时间段仍为禁放期。
据悉,湖州中心城区除了市行政中心、车站、影剧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市中心核心商贸区、地下通道、步行街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严禁烟火的工厂及其他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居民住宅楼道、阳台这些地点外,允许市民在有限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吴兴区公安分局警公办的张警官介绍,除了限定时间、地点的规定外,还有一些事项,市民需要注意:中心城区严禁燃放A、 B级产品;严禁燃放须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另外,在有限燃放时间以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湖州中心城区东至毗山西路、二环东路、美欣达路(含幸福里小区、玉堂桥小区、香墅里小区、尊园小区、阳光水岸小区);南至港南路与二环西路交岔口,港南路、金湖大桥,金湖大桥以南长湖申航道水域至长湖申航道与里桥港水域交岔口;西至青铜路(含凯莱国际、绿色家园、金宸花园)、凤凰大桥、陵阳路、龙溪北路、大享路、大享路与104国道交岔口、杭长桥北路与二环西路交岔口;二环西路;北至三环北路的区域,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禁放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报热线也呼吁市民,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尽量不燃放或者少燃放,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如果发现有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等行为,及时向警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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