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任承担者,处刑并不能改善其被破坏的环境,更有意义的是让他们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责。”2月24日,重庆市高院环境资源审判指导小组副组长吴比如是说。
为在加强环境监管处罚力度的同时,做到“谁违法、谁负责、谁治理”,重庆试行了“生态环境修复令”,完善环境违法追责制。
“生态环境修复令”的内容总结起来,就是在全面、统一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环境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后,针对犯罪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对环境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的损害,让犯罪人负责修复生态环境。
在重庆市南川区,13人因滥伐被判刑,经管辖的涪陵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织,南川区林业局协调,13人在南川区造林2840株,将原本半荒的山丘填满树苗。管辖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信梅称,因2015年才开始试运行,所种植的树苗还未成片,但未来可观。
建立“生态司法林”和“增殖放流”等异地修复、替代修复机制,是重庆责令环保破坏者需要实践的环境弥补方案。在无法实现就地或异地修复时,则指定专业机构、人员实施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由环境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费用。
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卫透露,2015年,重庆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474件,处罚金额达1.13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67%和47%。在加强环境监管处罚力度的同时,完善环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环境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立污染环境刑案128件,数量与上海、北京、贵州等省市相比均处于靠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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