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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涉嫌案件8起 9人获刑
2016-03-02 11:09:19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周兆木 汪东明

  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外排废水进行现场取样。

  联合执法组现场检查企业环保设施。

  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共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8起。

  记者日前了解到,其中5起案件已经法院审理,并对涉案的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共处罚金60万元。这是富阳区实施新环保法一年来,首批因污染环境犯罪被判刑的案件。

  行政违法还是涉嫌犯罪?

  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3倍”是立案关键

  记者发现,在已经审理的5起案件中,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并不陌生。

  以富阳鲍某某加工点非法排污案为例,2015年2月3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富阳市常安镇幸福社区的鲍某某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一加工点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私自设立,原料及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场地周边多处生产废水渗流至外环境。与之一起被举报的,还有其他好几个加工点,但鲍某某却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未经审批开设含铜废料加工点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为什么鲍某某非法排污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富阳区环保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介绍,不同的生产工艺或原料会造成不同的污染排放值。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送检发现,鲍某某加工点南侧外排废水总铜浓度为34.4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总镉浓度为1.8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倍;东侧围墙外水塘中总铜浓度为36.0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71倍。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因此,鲍某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同样,合伙经营废水生意的秦某、徐某、泮某也是因非法处置具有腐蚀性的废水,且所排放废水含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而获刑。

  有毒废水随意处置后果严重

  非法倾倒危废3吨以上、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者被立案查处

  现实中,很多企业都面临处置工艺性废水的问题,但不按规定程序非法排污的,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蔡某作为某电镀厂废水处理环节负责人,由于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约4吨未经充分处理的镀锌废水直接排放至企业附近的溪沟中。经检测,废水中锌浓度超标108倍。

  王某是某化工厂的负责人,经营期间未将产生的工业废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而是直接倾倒至厂区内的废水池中,并擅自加碱处理后利用水池底部的渗坑排至外环境。经检测,废水pH值为12.88,且含有苯乙烯等有毒物质。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均属严重污染环境。

  因此,以上两起案件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蔡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6万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5万元。

编辑: 陆熙鹏(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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