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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购物遭杀熟 专家: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
2016-04-22 11:34:3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近日,福州的陈女士遇到这样一件尴尬事。她通过微信朋友圈海外代购了一款LV女包,事后却发现这个皮包只是国内生产的仿品。

  随着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迅速普及,不少人都遭遇过类似的消费陷阱。在各地消费者保护部门受理的投诉中,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在逐年增多。然而,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朋友圈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朋友圈俨然“购物圈”朋友“圈”钱先“杀熟”

  打开陈女士的微信朋友圈,奢侈品牌的箱包、服装、化妆品等信息琳琅满目,北美、日韩最新单品实时更新,“朋友圈”俨然已成“购物圈”。陈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朋友圈中有十几个卖家,有些是认识的朋友,也有的是无意间加的陌生人。

  “这些卖家声称商品均是正品品质,有专柜小票为证,价格又便宜很多。”在每天狂轰滥炸的图片攻势下,陈女士最终还是没能抵挡得住诱惑,通过熟人从海外代购了一款LV女包,等陈女士满心期待的包包到货后,却发现与专柜正品相比,皮包不仅色泽差异大,甚至还有轻微的黏胶味儿。

  事后,陈女士了解到这个皮包只是国内生产的仿造品,但由于是通过朋友购买,碍于情面只得作罢。随后,陈女士便拉黑了朋友的微信。

  相较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微信朋友圈是较为私密的社交平台,双方只有互加好友后,才能看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朋友圈的商圈法则也多从“杀熟”下手。

  记者采访了解到,除了杀熟,微信朋友圈的一些“专职卖家”也常常通过微信中的“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撒网寻找潜在客户。

  事实上,如陈女士这般吃了哑巴亏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近年来,在各地消费者保护部门受理的投诉中,微信购物均是投诉热点。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告诉记者,微信朋友圈购物往往是个人私下交易,严格意义上讲并不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开店”门槛低微信成赝品热销圣地

  记者了解到,在微信朋友圈“开店”门槛极低,只需用QQ号、手机号注册一个账号即可“开张大吉”,且无须实名制。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这一漏洞,“乔装打扮”成在海外留学生活的买手或实体店的经营业主,每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奢侈品”图片。

  在搜索引擎内输入“微信购物货源”,相关词条超过200万个。记者随机在微信上加了一个“原单奢侈品包包货源”的微信号,其声称提供顶级奢侈品货源批发,无需启动资金,零库存,可兼职,聊聊天、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

  同时,该“货源”每天在朋友圈内发布大量“奢侈品”图片,LV、GUCCI、Prada等国际大牌一应俱全,微信卖家只需将图片、文字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即可。如果朋友圈中有熟人询问,“货源”会把皮包寄到代理方,再中转至消费者;如果是陌生人购买,便可以通知“货源”直接发货。记者了解到一款LV的普通款货源批发价为400元,转手至朋友圈标价就可高达上万元。

  事实上,早在2014年,腾讯已经在微信平台开展“雷霆行动”,呼吁将微信朋友圈与营销平台区分开来。一方面对部分通过大量添加好友从事商业营销的个人微信号进行联系人数量限制,另一方面对用户举报较多、涉及假货及商业侵权的微信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然而鉴于微信平台的特殊性与隐蔽性,在非实名制的情况下,很难根除不断涌现的“危商”。

  当心微信遇“危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专家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是经营主体,但在微信上卖东西的大多没有实体店铺,只是个人私下交易,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而这也让不少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投诉无门。虽然如此,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的纠纷。

  “在一些买卖行为中,特定的主体如果不能算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还可以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忠告诉记者,不过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投入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价值。

  同时,在此类诉讼中,消费者通常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有些消费者甚至连对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可以提供的信息极为有限,维权难度也相应增加。

  为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网络购物尽量选择信誉较好、证照齐全的大型电商平台,这类平台的付款有严格的程序,退换货、维权取证较为方面快捷;二是通过移动社交平台购物时,一定要核实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质量、承诺等关键性交流信息,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如订单截图、收银单据及出售商家的联系方式、物流运输证明等;三是对微信好友发来的消息,尤其是陌生链接,最好提高警惕。如果要购物,要到正规的购物网站的手机客户端进行购物,不要轻易在不知名的网站或者朋友圈内进行网购,避免上当。

编辑: 陆熙鹏(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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