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5月28日讯 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定,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据介绍,条例主要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和部门职责;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修改与完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针对近年来重污染天气增多的情况,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不仅如此,条例还明确了相关应对措施。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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