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RCO废气处理设施也在运行,处理后排放的废气恶臭指标却超出国家标准两倍多,企业不得不为此缴纳16万元的罚款。经过排查,竟是RCO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催化剂因使用时间过长而老化,催化效果降低所致。
5月20日,市环保局依法对浙江精进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回顾】
今年以来,为护航G20杭州峰会,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蓝天行动”,对椒江、黄岩、临海等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督查。
4月8日,市环保局和黄岩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精进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厂区部分位置恶臭气味明显。
位于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大闸路9号的浙江精进药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原料药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先通过水喷淋到RCO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再通过两级碱喷淋后高空排放。“当时,该公司1车间吉非罗齐正在生产,配套的RCO废气处理设施也在运行,按理说应该不会闻到如此明显恶臭气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介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随即在RCO废气处理设施末端排放口采集了样品。
4月13日,《监测报告》显示,样品中恶臭指标为5495(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中的15米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2000(无量纲)的要求。
4月15日,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对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告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企业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的情况,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我们通过排查发现,RCO废气处理设施中用于催化反应的催化剂因使用时间过长发生老化,催化效果降低,从而导致排放的废气恶臭指标超标。”浙江精进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陈某表示,他们会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之后的复检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已经达标。
【环保罚单】
4月15日,市环保局下达《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5月3日,市环保局作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至浙江精进药业有限公司。
5月20日,市环保局下达《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者说】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浙江精进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环保责任意识薄弱,疏于管理,未定期对RCO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导致处理设施催化效果不佳而出现超标排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在确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后,对其下达了《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企业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按日计罚,并根据新大气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作出罚款16万元的处罚决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条文增加了近一倍,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按日计罚”的规定。另外,增加了其他罚款新规: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罚。此外,可以充分运用按日计罚、双罚制等处罚措施,强化多部门联动,加强相关案件移送等方式方法,严厉打击造成大气污染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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