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7月26日讯 7月25日,记者从省“三改一拆”办获悉,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违建管控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首次对违建管控相关职能部门、协查部门及涉及违建的公职人员、党员提出明确要求:职能部门及协查部门未履行查处新增违建职责,或工作不力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若新增违建当事人为公职人员或党员,并在整改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阻碍拆除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提出告诫,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纪依规予以追究。
同时,《通知》对如何追责作出具体规定。对县(市、区)来说,如果对新增违建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辖区内新增违建行为一年内发生10起以上或新增单体违建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将在当年“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评比中被一票否决,并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全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省委、省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委主要领导;一年内发生5起至10起或新增单体违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之间的,在“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评比中“亮黄牌”,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并追责相关责任人。
对乡镇(街道)来说,如果对新增违建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辖区内新增违建行为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或新增单体违建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的,取消已有“无违建乡镇(街道)”命名,并建议县(市、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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